居间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居间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只要居间合同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如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等,就是有效的。若居间合同一方违约,违约方需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通常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具体赔偿数额应根据合同约定确定。若合同未约定违约赔偿金额,受损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如居间活动支出的费用、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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