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2. 但存在特殊情况,若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比如母方长期在外工作无法照顾孩子等。3.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法院会综合各方面因素,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以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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