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等。级别管辖是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中级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等。(《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地域管辖确定同级法院在各自辖区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一般地域管辖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特殊地域管辖则依诉讼标的或法律事实与法院辖区的联系来确定。专属管辖规定某些特定类型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如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协议管辖允许当事人在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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