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对被拘留人执行拘留后,应当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但存在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除外。2. 对于无法通知的,包括被拘留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被拘留人家属在逃、无法取得联系等,这种情况下可以不予通知,但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3.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需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暂不通知家属。待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法律依据为《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2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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