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 单位犯走私珍贵动物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的规定处罚。司法实践中,具体量刑会综合考量走私珍贵动物的种类、数量、价值、走私的手段、危害后果等多方面因素。比如,走私数量较多、价值巨大的珍贵动物,或者采用了特别恶劣的走私手段逃避监管等,都会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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