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合同效力不同:可撤销合同在撤销前有效,撤销后自始无效。如受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撤销权人未行使撤销权时,合同有效,一旦行使,合同归于无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条等)。无效合同自始无效,绝对不发生法律效力。比如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从订立起就无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2. 形成原因不同:可撤销合同主要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致使意思表示不真实。无效合同原因包括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等。3. 行使权利主体不同:可撤销合同中,撤销权由受损害方等享有,如受欺诈方、受胁迫方等。无效合同任何人均可主张其无效,法院或仲裁机构也可依职权认定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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