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佳麟律师:专业辩护,守护当事人权益朱佳麟律师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曾在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从事监管及办案工作。多年的执法经验使他对法律有了更深刻的理解。踏入律师行业后,他专注于劳动、婚姻、工伤、合同、商标广告、知识产权等民事案件,秉持着“受人之事、忠人之托”的工作理念,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众多案件中,他凭借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为当事人带来公正的结果,下面就通过一个刑事案例来深入了解他的辩护风采。一、非法经营罪辩护案例详情(一)案情简介2024年12月下旬,毛某某在滴滴货运平台结识了一位客户。该客户请求毛某某帮忙配送货物,并承诺给予高于平台的运费。由于毛某某居住在送货区域附近,且能借此多赚些钱,便答应了客户。此后,两人互加微信,客户频繁在微信上安排毛某某送货。起初,毛某某并不知晓运送的是烟花,直到有一次收件人当着他的面拆开货物,他才得知真相。一般情况下,客户会将收件人的地址、电话号码以及定位地址发送给毛某某,毛某某驾车到指定地点取货后再送货,收件人收货后,毛某某与客户进行结算。从2024年12月下旬至被民警抓获,毛某某大概送了35趟这类货物,收件人主要分布在上海市金山区、奉贤区、松江区等地,这些烟花价值约6.5万元。毛某某在运输烟花过程中没有《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2025年1月21日,因非法经营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立案调查。(二)办案经过朱律师接到案件后迅速展开工作,第一时间进行阅卷,并认为毛某某不应当构成非法经营罪,主要基于以下理由:1.不适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专营专卖性质不同:专营专卖是国家通过法律明确规定某种商品由特定机构独占经营的行政管理手段,我国主要有食盐专营、烟草专卖等。毛某某运输烟花爆竹虽违反行政许可,但与违反专营专卖许可性质不同,不能等同视之。烟花爆竹不属于限制买卖物品:个人若不是以经营为目的,而是为满足燃放、娱乐需要,可自由买卖烟花爆竹及制品。所以毛某某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不应适用该条款。2.不适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不属于特定非法经营行为: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通知明确,在司法解释未作规定时要严格适用此项规定。本案中毛某某在年底特定时间段为个人庆祝节日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不属于该条款规定的“其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情节未达严重程度:其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应比照前三项行为“情节严重”的程度或相关司法解释来确定。目前认定的非法经营行为如非法经营烟草等,有明确的“情节严重”考量标准,本案中毛某某违法所得数额不到1万元,未达“情节严重”程度。综合考量不应认定犯罪:毛某某系初犯、偶犯,无犯罪记录,此次是在特定时间段为节日庆祝购买烟花爆竹的个人送货,未经营烟花爆竹,货物从有经营许可证的上家装运,运输时间短,且未造成危害社会后果。从刑事谦抑性和罪责刑相适应角度,不应认定其犯罪。(三)结果经过朱律师的有力辩护,检察院最终作出不起诉处理,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和朱律师专业辩护的价值。二、法律依据梳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对非法经营罪作出规定,明确了未经许可经营特定物品、买卖相关许可证件、非法经营特定业务以及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量刑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细化了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则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非法经营犯罪案件中相关条款的适用范围作出规范。这些法律依据为案件的辩护和裁决提供了坚实的支撑,朱律师正是依据这些准确的法律条文,为毛某某进行了有理有据的辩护。朱佳麟律师在这起非法经营罪辩护案例中,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严谨的逻辑思维,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公正的结果,展现了其作为一名优秀律师的专业素养和职业精神,也为维护法律的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树立了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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