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征收农田的赔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2.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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