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情况下,抚养费给到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为止。《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2. 特殊情形下,子女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3. 若子女成年后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或子女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等,父母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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