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这表明男方在生育方面存在客观限制,更能为孩子提供稳定的成长环境。如《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46条规定,此类情况在抚养权争夺中是重要考量因素。2.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长期陪伴能让孩子适应男方的生活模式和家庭氛围,贸然改变可能引发孩子心理不适。3.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意味着男方能给予孩子更专注的关爱与资源,保证孩子在成长过程中得到充分照顾。4. 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男方可借此强调自身能为孩子提供健康安全的成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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