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是危险物品肇事罪。此罪是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该罪需满足以下条件:1. 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可能引发重大事故,却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2. 客观上实施了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如未按规定储存、运输等。3. 发生了重大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犯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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