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若房产是夫妻在婚后共同购买,无论登记在一方或双方名下,一般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通常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2. 若一方在婚前支付首付款并贷款购房,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产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离婚时该房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3. 若房产是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该房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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