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离婚冷静期制度仍然适用。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2. 诉讼程序上,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会综合多方面因素,如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3. 财产分割方面,遵循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依法分割。对于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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