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情况下,隐名股东不对公司债务直接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是《公司法》第3条确立的基本原则。2. 但存在特殊情形。如果隐名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可能会被要求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 若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有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在双方内部可能具有效力。不过,此约定不能对抗外部善意债权人。所以,通常隐名股东不直接担责,但在特定条件下可能需担责,且内部约定有其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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