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医疗费根据实际治疗支出确定。误工费按照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计算。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期限确定。交通费根据就医等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2.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3. 具体赔偿数额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双方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可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由法院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判决赔偿数额。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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