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解除方式有多种。对于投保人而言,通常可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要求解除合同,保险人应退还扣除手续费后的保险费(《保险法》第五十四条)。若保险责任已开始,投保人解除合同,保险人按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剩余保险费。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情形主要有: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法》第十六条);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保险法》第二十七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法》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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