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责任时,赔偿数额需综合多方面因素确定。赔偿项目包括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具体赔偿数额需根据实际情况,如当地经济水平、死者年龄、家庭状况等计算。双方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超出部分按同等责任分担。例如,交强险赔偿后剩余损失为 100 万,双方同等责任,则各自承担 50 万。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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