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也就是说,在此之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具备结婚实质条件(双方自愿、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无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和未患禁止结婚疾病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即便未办理结婚登记,也构成事实婚姻。1994年2月1日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对相关规定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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