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 任何人可向商标局提出该申请。需准备相关证据,比如商标近三年未在商品、包装、宣传等方面使用的材料,像产品照片、销售记录、广告投放记录等能证明未使用的资料。商标局受理后会通知商标注册人答辩,若注册人无法证明在三年内有实际使用,商标可能被撤销。(《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 因商标成为通用名称而申请撤销: 当商标在相关市场中逐渐演变成通用名称,失去其显著性时,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撤销。比如“优盘”曾是商标,后成了这类产品通用名称。申请时要提供商标已成为通用名称的证据,如行业报告、市场调研等,商标局审查属实会予以撤销。 (《商标法》第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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