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清律师是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的创始人兼主任律师。他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而且是一位资深党员律师。在法律行业深耕了三十余年,光是专职律师的执业经验就有24年。三十多年的时间,他在法律的海洋里不断探索、学习,积累了大量宝贵的经验。陈清律师专注的领域较多,像建设工程、公司法律、劳动合同、商事合同、股权事务等都是他的核心业务领域。他始终以“专业、稳健、高效”为执业准则,专门为南京本地的建筑施工企业、中小企业、科创型公司、劳务用工单位提供全流程、定制化、高匹配度的法律服务。在建设工程领域,陈清律师相当厉害。他对建设工程领域的法律法规、行业惯例与合同条款都了如指掌,擅长处理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款追索、工期与质量争议等疑难复杂案件。在公司治理、股权转让、商事合同履约风险、企业合规管理、劳动争议解决等方面,他也有着大量胜诉的实务经验。一直以来,陈清律师都以客户的合法权益为核心,特别注重事前风险防范、事中流程管控、事后高效维权。靠着扎实的专业功底、严谨的证据思维与丰富的庭审经验,他累计为客户挽回了数亿元的经济损失,在建设工程与商事法律服务领域形成了鲜明的专业优势与良好的行业口碑。下面分享两个陈清律师办理的精彩案例。先来看合同纠纷的案例。有一个案子,原告和被告签订了《桩机租赁合同》及《劳务合作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承包的高速公路项目提供桩机租赁及劳务服务。后来双方在结算金额上产生了争议,原告自己核算后,认为被告应该支付劳务及设备租赁费用104万余元,于是将被告告上了法庭。但被告觉得原告算的金额虚高,按照他们的核算,只欠原告约5万元左右。此时,陈清律师代理了被告。在这个案子里,陈清律师策略运用精妙。原告提供了一份《结算款证明》,本想证明索要104万余元的合理性,陈清律师却成功论证这份证明是经项目部协调、由被告项目经理出具的,法院最终采信了证明里载明的80万元作为结算依据,较原告主张的金额大幅减少。之后,陈清律师又详细梳理原告的收款记录,通过现金和微信转账记录,证明原告已领取51万余元,并从结算款中扣除该部分。此外,原告主张“结算款中应扣除电费、文明施工扣款、钢板占用费”等,陈清律师指出合同约定要双方共同确认电表度数,可原告根本拿不出任何证据,法院最终未支持原告这些扣款主张。还有,案子里有个总包方为被告,陈清律师代理被告证明了总包方和原告没有直接合同关系,且总包方已向合同相对方付清全部款项,最后法院判决总包方不用承担责任。经过陈清律师的处理,法院最终认定被告只需支付原告28万余元及相应利息,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这为被告减少了近76万元的付款义务。从这个案子可知,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项目过程中形成的书面结算文件、付款凭证是确定债权债务的关键证据。施工方在项目进行中要及时办理结算确认,付款方则要妥善保管好所有付款凭证,否则可能因证据不足导致重复付款或让争议扩大。再看一个侵害商标权纠纷的案例。原告是“利众”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人,发现被告在其门店招牌上使用近似标识,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便将被告告上法庭。此案同样由陈清律师代理。在这个案子里,陈清律师策略依旧出色。他先通过商标注册证、转让证明、独占许可使用合同等证据,完整证明了原告享有“利众”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有资格提起诉讼。接着,他指出被告使用的“利众房盟”字样中,“利众”是显著部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很相似,且双方都从事房产经纪服务,容易让相关公众产生误认。被告提供的资产负债表显示他们基本没什么盈利,但陈清律师通过主张原告商标知名度、被告经营规模、侵权过错程度等因素,成功说服了法院,法院最终酌定被告赔偿原告10万元,原告还另外获得了合理费用的赔偿。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30日内销毁所有带有“利众”字样的门头和招牌、赔偿原告10万元。从这个案子能知道,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权利人发现侵权行为后,要及时固定证据,如拍照、公证等,然后尽快委托律师维权,以避免损失扩大。即便侵权人盈利不多,也能依据相关法律主张法定赔偿。陈清律师凭借丰富的经验、专业的知识和出色的办案能力,在处理各种法律纠纷时都能为客户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最大程度地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如果您在建设工程、公司法律等方面遇到法律问题,不妨考虑陈清律师和他所在的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相信他们会提供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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