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与当事人困境2021-2022年,杨某伙同钟某在某省设立公司,借助地方招商引税政策,通过多名中间商对接有开票需求的企业。他们无真实业务代开发票九千余份,票面总额高达35亿余元,公司获取财政奖补一千多万元,杨某个人分得1100余万元。后续,他们又另行设立公司继续套取剩余奖补240余万元。公安机关很快介入调查,并于2025年8月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同时申请对杨某名下520万元涉案资金予以没收。此时的杨某,面临着可能被定罪量刑的巨大压力,一旦罪名成立,不仅会失去巨额财产,还会留下刑事犯罪记录,对其未来的生活和事业造成毁灭性打击。二、案例流程还原(一)审查起诉波折不断当地公安局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分别在2025.9和2025.12),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在这个过程中,赵辉律师作为杨某的辩护人,全程参与,充分发表辩护意见。(二)关键辩护突破1.控方证据链断裂:虚开发票罪的成立需要同时满足多个条件,主观上要有虚开牟利、逃税的故意,客观上不存在真实交易且造成国家税收损失,同时资金、发票、业务链条要完整印证。然而,本案中公安机关仅依据口供、开票总量、资金分配数额来指控犯罪。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仍然未能补齐核心客观证据。比如,无法完整核实下游企业是否存在真实经营和货物交易;无法区分代开发票中哪些是有真实业务代开,哪些是无业务虚开的对应金额;财政奖补、资金分成与涉案发票无法一一对应,不能排除合法招商政策下合规开票的合理怀疑。赵辉律师通过全程阅卷,重点指出全案仅依靠同案人员言词证据,缺少合同、物流、资金完整闭环书证,证据之间矛盾无法排除,达不到“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定罪标准。2.利用退查程序持续发声:本案历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和三次延期审查,赵辉律师在每一个关键节点都提交书面辩护意见。他逐项列明侦查机关缺失的关键证据,向检察机关阐明,即便经过二次补查,现有材料仍无法锁定杨某的全部犯罪行为、主观明知程度以及涉案虚开的准确金额,符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情形,推动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3.区分政策与犯罪边界:本案的背景是地方招商引资、招商引税财政返还模式。赵辉律师在辩护中重点区分行政违规开票与刑事虚开。地方政府口头奖补协议客观存在,不能直接将依托政策代开发票的行为一律定性为刑事犯罪。在没有证据证实全部业务均无真实交易的前提下,不能单一以开票总额、分红金额来推定全部构成虚开发票罪,有效动摇了侦查机关单一化的指控逻辑。(三)最终处理结果检察院经两次退查后,认定全案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达不到起诉标准,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四款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对扣押的520万元涉案款项交由公安局依法处置。这意味着杨某无刑事犯罪记录,不构成犯罪,也不会被移送法院审判,涉案资金也未直接认定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三、办案思路总结赵辉律师在办理此案时,展现出了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严谨的办案态度。他通过深入研究案件细节,精准把握法律条文,从控方证据链的漏洞入手,充分利用法定程序,积极发表辩护意见。同时,他还结合案件背景,合理区分政策合规行为与刑事犯罪,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好的结果。四、同类案件维权要点与风险提示(一)维权要点1.重视证据收集:在涉税刑事案件中,证据是关键。当事人要尽可能收集与案件相关的合同、物流单据、资金流水等客观书证,以证明业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2.利用法定程序:充分利用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等法定程序,为律师争取更多的时间和空间来发表辩护意见,指出侦查机关的证据不足。3.区分政策与犯罪:对于依托地方政策开展的业务,要准确区分行政违规和刑事犯罪的界限,避免被错误定罪。(二)风险提示1.经营行为规范:企业和个人在经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做到“合同、货物、资金、发票”四流一致,杜绝无真实业务代开发票等违法行为。2.政策使用合规:在利用地方招商财税政策时,要与政府和税务部门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财政奖补的适用范围,避免利用奖补政策套取补贴。3.人员分工与资金管控:企业要合理安排人员分工,避免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对接买票企业,减少主观明知的刑事推定风险。同时,所有资金往来要通过对公账户,杜绝私人账户大额回流、拆分转账。总之,当面临涉税刑事案件时,当事人要保持冷静,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要从案件中吸取教训,规范自身经营行为,避免再次陷入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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