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若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对于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2. 合同解除后,对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作为破产债权申报。3. 若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相对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继续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共益债务包括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等(《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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