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因欺诈订立的合同,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而非直接解除。2. 受欺诈方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撤销权。3. 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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