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前也能申请财产保全。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立案后申请财产保全同样可行,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裁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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