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院会对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经审查后,若异议成立,法院会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若异议不成立,则裁定驳回。2.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3. 原告方若认为被告的管辖权异议不合理,可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意见,阐述不应移送管辖的理由,配合法院进行审查判断。之后按照法院的裁定结果,到相应法院参加后续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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