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若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尚未履行的合同,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2. 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作为破产债权申报。例如,因解除合同导致对方损失的货款、违约金等。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3.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继续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如《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为共益债务。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