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会见权:可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案件情况,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等。《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2. 阅卷权: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这有助于全面了解指控内容,准备辩护策略。3. 调查取证权: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4. 提出辩护意见权:在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均有权就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提出辩护意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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