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方式。例如,日常生活中的买菜行为,在菜市场买菜时,与菜贩达成的买菜合意,没有签订书面合同,这就是一种不要式合同。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这表明法律对不要式合同的形式给予了充分的认可,只要能证明合同关系存在,不拘泥于形式。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