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申请手续办理流程如下:1. 符合申请条件的农户向本集体提出书面申请。需明确表明申请宅基地的原因、位置、面积等情况。2. 村民委员会对申请进行初审。主要审查申请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包括是否符合分户条件、是否符合宅基地面积标准等。3. 初审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政府会实地勘查,核实申请情况。4. 审核通过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后,农户方可依法依规使用宅基地进行建房等活动。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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