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结束后一般情况下不能再提交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一条,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的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存在特殊情形,比如对方同意质证、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等,经法院审查决定是否接受。所以通常应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避免逾期带来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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