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沪深交易所规定,对于年度报告,若上市公司预计全年可能出现净利润为负、扭亏为盈、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等情况,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2. 对于半年度报告,若出现上述情形,应当在半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3. 对于季度报告,若出现上述情形,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4. 若上市公司因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披露业绩预告,应及时披露原因及预计披露时间。业绩预告披露时间规定旨在保障投资者知情权,使其能及时了解公司业绩变化趋势,做出合理投资决策。具体规定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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