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具有新质的物。2. 《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3. 具体来说,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密切结合,非毁损不能分离或者分离于经济上不合理,该新物归原物价值较大的一方所有,原物价值相当的,由各方按份共有。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动产相互混杂合并,难以识别,混合物一般归原物价值较大的一方,价值相当的由各方按份共有。加工是指一方使用他人的财产加工改造为具有更高价值的新财产,新财产归原物价值大的一方,由加工人取得,但加工价值明显大于原物价值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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