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若确实不知情,一般不构成介绍卖淫罪。介绍卖淫罪要求主观上具有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为卖淫者与嫖客之间进行介绍,并希望或放任这种行为的发生。2. 《刑法》第359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不知情不符合该罪的主观构成要件。3. 然而,要认定不知情并不容易。需有足够证据证明自己确实对介绍卖淫行为不知情,比如能证明自己没有获取任何介绍卖淫相关利益、未参与任何与介绍相关的沟通联络等。若无法证明不知情,可能会被认定有罪。总之,关键在于能否提供充分证据支撑自己不知情这一事实。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