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能刑辩成功案例:未成年人抑郁休学期间涉嫌猥亵儿童罪,终获不予起诉一、案情详情被告人出生于2007年8月,案发时是浙江省某外国语实验学校的高中在读学生。因患有复发性抑郁症,案发前正处于休学治疗阶段,心理状态极不稳定。2023年11月初,当事人通过网络社交平台结识了被害人陆某某(女,2011年11月出生,系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在明知对方是未成年人的情况下,双方保持了不当的网络联系。同年11月26日下午,被告人将被害人约至南京市江宁区某宾馆房间内,实施了抚摸被害人胸部、阴部及发生口交等猥亵行为。案发后,公安机关迅速展开侦查,于2023年11月30日将被告人抓获归案。面对指控,被告人及其家属瞬间陷入极度恐慌与无助之中,随后委托了浙江善能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辩护人。二、应对策略接受委托后,辩护团队迅速抓住本案的关键辩护切入点并展开行动:1.把握“黄金救援期”,成功取保:被告人是在校学生,且处于抑郁症复发的敏感时期。辩护人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着重强调被告人的特殊身体状况(抑郁症病史)以及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从宽情节。提出对被告人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更利于其配合侦查及后续心理矫治。最终,公安机关采纳意见,对被告人办理了取保候审。2.挖掘特殊情况,申请鉴定:鉴于被告人长期患复发性抑郁症且案发时处于休学期,辩护人向办案机关申请并促成对被告人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表明,被告人作案时处于复发性抑郁症病情基本缓解时期。这一证据成为后续争取不起诉决定的核心依据之一,证明被告人辨认和控制能力虽未完全丧失,但受精神疾病显著影响,主观恶性与典型恶性犯罪有本质区别。3.主导民事赔偿,获被害人谅解:辩护人深知此类案件对被害人的伤害,积极引导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正视错误、真诚悔罪。在其协调下,被告人近亲属代为向被害人进行了足额经济赔偿,并多次致歉。最终,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出具《谅解书》,很大程度上化解了社会矛盾,降低了案件的社会危害性评价。4.构建“教育挽救”辩护体系:被告人是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又受精神疾病困扰,一时冲动触犯法律。其本质尚存良知且已深刻悔罪,若给予刑事处罚将断送其学业与未来,不符合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三、检察院决定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本案时,充分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院在不起诉决定书中明确指出:1.法定从宽情节:被告人实施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2.悔罪表现: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且通过家属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3.特殊身体状况:鉴定意见证实被告人作案时处于复发性抑郁症病情基本缓解时期,此前无严重不良行为。4.社会危险性评估:经普法教育,被告人已深刻悔罪,归案后未再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再犯可能性和社会危险性均有效降低。基于上述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检察院最终决定对被告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四、不予起诉的情形与难度在刑事案件中,尤其是涉及“猥亵儿童”这类社会危害性大、民众关注度高的罪名,“不起诉”是辩护工作的极高境界,难度不亚于法院阶段的无罪判决。1.不予起诉的情形:法律规定不起诉分为法定不起诉(无罪或无事实)、酌定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和证据不足不起诉。本案属于“酌定不起诉”。通常猥亵儿童罪量刑起点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要达到“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必须具备充分的法定和酌定从宽情节。2.本案的突破点:-多重身份叠加:被告人集“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抑郁症患者”“初犯”“坦白”“赔偿谅解”等多重有利因素于一身。辩护人成功串联这些点,论证被告人人身危险性极低,符合“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条件。-有效运用证据: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书的引入,不仅解释了被告人犯罪动机的非典型性,也为“教育挽救”提供了科学依据。-化解矛盾:在性侵/猥亵类案件中,取得被害人谅解最难,本案通过积极民事赔偿,成功化解对立情绪,为司法机关作出宽缓处理消除障碍。浙江善能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9年1月4日。善能源于《道德经》第八章,善能人秉持专业、严谨的执业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质、有温度的法律服务,怀着用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赤诚,打造正义、高效、分享、共赢的团队文化。其业务范围涵盖民商事诉讼、刑事辩护、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律师团队具备深厚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实务经验,拥有法学硕士及以上学历,律所严格遵循律师执业规范,确保法律服务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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