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案公安侦查阶段成功取保候审辩护案例剖析一、案情详情委托人刘某某遭遇了一场令人意想不到的法律风波,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某市公安局某区分局刑事拘留。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事发之时,受害人单方面对刘某某发起了持续的殴打行为。在整个过程中,刘某某自始至终未主动还手,也未实施任何攻击行为。他仅仅是为了阻止受害人继续侵害自己,保护自身安全,才拽住了受害人的衣领。之后,受害人自行前往医院验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公安机关前期进行了一系列细致的调查工作,包括现场勘查、调取全程监控、询问当事人及证人等。然而,初步调查结果并未认定刘某某存在“打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但随着伤情鉴定结果的出具,刘某某还是被采取了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二、核心辩护要点解析(一)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的界限分明故意伤害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在本案里,刘某某自始至终都没有任何主动挑衅、攻击受害人的意图。他的核心意愿是避免冲突升级,保护自身安全。在事发的全程中,刘某某一直处于被动防御状态。他“拽受害人衣领”的行为,是在遭受持续不法侵害时采取的必要、适度防御措施,并没有超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而且该行为本身也未对受害人造成实质性伤害,与受害人主张的“轻伤二级”损伤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二)自首情节依法认定案发后,刘某某第一时间主动要求同事拨打报警电话,没有任何逃避、隐匿行为。报警之后,他积极配合民警现场调查及后续询问,如实陈述案件全貌,没有隐瞒、歪曲任何事实。后续公安机关通知其配合调查时,刘某某已提前向单位履行请假手续,做好了配合调查的全部准备。虽然公安机关提前实施抓捕,但这种情形并不能否定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的自首核心要件,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三)伤情鉴定结论存疑受害人是自行前往医院验伤的,相关诊疗记录、影像资料等鉴定检材由其单方提供,缺乏第三方监督,检材的真实性、关联性未得到依法核实。并且受害人妻子明确陈述受害人“以前胸口有伤”,受害人自身也存在多次揉搓胸口的行为,这表明其存在既往伤情。现有鉴定结论未区分伤病关系、未明确成伤机制,缺乏科学性与客观性。辩护人依法协助当事人申请成伤机制、人体损伤程度及伤病关系重新鉴定,在关键证据存疑、案件事实尚未查清的情况下,对当事人采取羁押措施不符合“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四)无社会危险性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刘某某系初犯、偶犯,平时表现良好,在本地有固定的住所和稳定的工作。他归案后始终如实陈述案件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不存在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串供的可能,也无逃跑、自杀等逃避侦查的风险。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妨碍本案侦查程序的顺利进行,也不致发生新的社会危险性。三、辩护成果显著某市公安局某区分局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充分采纳了辩护人的全部意见。认为刘某某涉嫌犯罪的证据不足,且无逮捕必要,依法作出《取保候审决定书》。刘某某于当日被释放,案件得以继续侦查。四、案件亮点与典型意义凸显(一)精准辩护正当防卫情节在本案中,辩护人准确地区分了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的界限,清晰地论证了被动防御行为的合法性。这从根本上动摇了故意伤害罪的指控基础,为案件的辩护提供了有力支撑。(二)专业性质证伤情鉴定辩护人敏锐地发现了鉴定结论中存在的检材瑕疵、伤病关系未区分等关键问题,并及时申请重新鉴定。这一举措有效降低了指控证据的证明力,使得案件的走向更加有利于当事人。(三)成功实现公安侦查阶段取保候审在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提请批准逮捕前,辩护人及时介入并提交详实的取保候审申请。从源头上避免了当事人被错误羁押,最大限度减少了刑事强制措施对其工作和生活的影响。奉起国律师作为北京天驰君泰(惠州)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创始人、监事长,有着深厚的教育背景,中国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在读学历。在社会任职方面,他是第十二届广东省律师协会职务犯罪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法学会民营经济法治研究会理事、惠州市律师协会第八届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他专注刑事法律业务,执业领域广泛,涵盖传统刑事辩护、经济犯罪辩护、职务犯罪辩护、毒品犯罪、网络犯罪辩护等。其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善于从复杂案情中提炼核心法律适用问题,以精准、高效的辩护策略为当事人提供专业刑事法律服务,致力于维护司法公正,践行律师使命,成功办理了大量刑事相关案件,在多个刑事细分领域建树颇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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