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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善能刑辩:未成年人猥亵儿童案获不起诉结果

2026.07.10刑事辩护6人浏览

未成年人抑郁休学涉罪,善能刑辩助力获不起诉
一、案情详情
被告人出生于2007年8月,案发时是浙江省某外国语实验学校高中在读学生。因患有复发性抑郁症,案发前处于休学治疗阶段,心理状态很不稳定。
2023年11月初,被告人通过网络社交平台结识了被害人陆某某(女,2011年11月出生,系不满十四周岁儿童)。明知被害人是未成年人,双方仍保持不当网络联系。同年11月26日下午,被告人将被害人约至南京江宁区某宾馆房间内,实施了抚摸被害人胸部、阴部及发生口交等猥亵行为。
案发后,公安机关迅速侦查。2023年11月30日,被告人被抓获归案。面对指控,被告人及其家属极度恐慌无助,随后委托浙江善能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辩护人。
二、辩护策略
(一)紧抓“黄金救援期”办取保
被告人是在校学生,处于抑郁症复发敏感时期。辩护人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着重强调其特殊身体状况(抑郁症病史)及未成年人法定从宽情节,提出非羁押性强制措施更利于其配合侦查及后续心理矫治。最终,公安机关采纳意见,对被告人办理了取保候审。
(二)挖掘特殊申请精神病鉴定
鉴于被告人长期患复发性抑郁症且案发时休学期,辩护人向办案机关申请并促成对其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表明,被告人作案时处于复发性抑郁症病情基本缓解时期。此证据成为争取不起诉决定的核心依据之一,证明其辨认和控制能力受精神疾病显著影响,主观恶性与典型恶性犯罪有本质区别。
(三)主导民事赔偿获被害人谅解
辩护人深知此类案件对被害人伤害大,积极引导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正视错误、真诚悔罪。在其协调下,被告人近亲属向被害人足额经济赔偿并多次致歉。最终,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出具《谅解书》,化解了社会矛盾,降低了案件社会危害性评价。
(四)构建“教育挽救”辩护体系
被告人是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受精神疾病困扰一时冲动犯罪。其本质尚存良知且已深刻悔罪,若给予刑事处罚将断送学业与未来,不符合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刑事政策。
三、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本案时,充分采纳辩护人意见。在不起诉决定书中明确指出:
(一)法定从宽情节
被告人实施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悔罪表现
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通过家属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
(三)特殊身体状况
鉴定意见证实被告人作案时处于复发性抑郁症病情基本缓解时期,此前无严重不良行为。
(四)社会危险性评估
经普法教育,被告人已深刻悔罪,归案后未再违法犯罪,再犯可能性和社会危险性均降低。
基于上述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检察院决定对被告人不起诉。
四、不起诉情形与本案突破
(一)不予起诉情形
在刑事案件中,“不起诉”尤其是涉及“猥亵儿童”这类罪名难度极大。不起诉分为法定不起诉(无罪或无事实)、酌定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和证据不足不起诉。本案属于“酌定不起诉”,通常猥亵儿童罪量刑起点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要达“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需具备充分法定和酌定从宽情节。
(二)本案突破点
1.多重身份叠加:被告人集“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抑郁症患者”“初犯”“坦白”“赔偿谅解”等有利因素于一身。辩护人成功串联,论证其人身危险性极低,符合“不需要判处刑罚”条件。
2.证据有效运用: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书的引入,解释了被告人犯罪动机非典型性,为“教育挽救”提供科学依据。
3.矛盾化解:性侵/猥亵类案件中,取得被害人谅解最难。本案通过积极民事赔偿,成功化解对立情绪,为司法机关宽缓处理消除障碍。
浙江善能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9年1月4日。善能取自《道德经》第八章,善能人秉持专业、严谨执业理念,致力于提供优质、有温度法律服务,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己任,打造正义、高效、分享、共赢团队文化。业务涵盖民商事诉讼、刑事辩护、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律师团队具备深厚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实务经验,拥有法学硕士及以上学历,律所严格遵循律师执业规范,确保法律服务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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