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若房产是一方在婚前支付首付购买,婚后用个人财产还贷,且房屋登记在首付方名下,那么该房产属于首付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房产,但婚后共同还贷及房屋增值部分,首付方应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例如,一方婚前付首付 30 万买房,婚后自己还贷 20 万,房屋增值 50 万,那么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共 70 万,首付方需补偿另一方 35 万。(《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 78 条)2. 若房产是双方在婚前共同支付首付购买,婚后共同还贷,无论房屋登记在谁名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双方协商或法院判决进行分割,一般会考虑双方对房产的贡献比例等因素。3. 若房产是婚后一方父母支付首付,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若无特别约定,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首付部分属于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房屋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上述原则分割。(《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 2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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