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情况下,不予立案超过7天仍可复议。2. 按照相关规定,被害人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3. 所以,即使超过了最初不予立案通知后的7天,只要在后续规定的时间内,依然可以按程序申请复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求公安机关对案件是否立案进行进一步审查判断。 (具体法律规定可参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六条等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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