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若双方能就离婚事宜协商一致,可签订离婚协议书,共同前往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联)》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2. 若协商不成,一方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原告需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法院受理后会进行审理,包括调解和判决。若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例如,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调解无效的,法院应判决离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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