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案公安侦查阶段成功取保候审辩护:法理与情理的交织一、案情回顾委托人刘某某深陷一场突如其来的法律风波。他被某市公安局某区分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刑事拘留。事情的起因并不简单,事发之时,是受害人单方面对刘某某发起了持续殴打。刘某某在整个过程中,未主动还手,也未实施任何攻击行为,仅仅是为了阻止受害人继续侵害自己、保护自身安全,才拽住了受害人的衣领。之后,受害人自行前往医院验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公安机关前期进行了细致的调查工作,包括现场勘查、调取全程监控、询问当事人及证人等,但并未认定刘某某存在“打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然而,随着伤情鉴定结果的出具,刘某某还是被采取了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二、核心辩护要点剖析(一)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的界限分明故意伤害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在本案中,刘某某自始至终都没有任何主动挑衅、攻击受害人的意图。他的核心意愿是避免冲突升级,保护自身安全。事发全程,刘某某一直处于被动防御状态。他“拽受害人衣领”的行为,是在遭受持续不法侵害时采取的必要、适度防御措施,并未超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而且该行为本身并没有对受害人造成实质性伤害,与受害人主张的“轻伤二级”损伤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二)自首情节的有力论证案发后,刘某某第一时间主动要求同事拨打报警电话,没有任何逃避、隐匿行为。报警后,他积极配合民警现场调查及后续询问,如实陈述案件全貌,没有隐瞒、歪曲任何事实。后续公安机关通知其配合调查时,刘某某已提前向单位履行请假手续,做好了配合调查的全部准备。虽然公安机关提前实施抓捕,但这一情形并不能否定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的自首核心要件,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三)伤情鉴定存疑,事实有待查清受害人是自行前往医院验伤,相关诊疗记录、影像资料等鉴定检材由其单方提供,缺乏第三方监督,检材的真实性、关联性未得到依法核实。并且受害人妻子明确陈述受害人“以前胸口有伤”,受害人自身也存在多次揉搓胸口的行为,表明其存在既往伤情。现有鉴定结论未区分伤病关系、未明确成伤机制,缺乏科学性与客观性。辩护人依法协助当事人申请成伤机制、人体损伤程度及伤病关系重新鉴定,在关键证据存疑、案件事实尚未查清的情况下,对当事人采取羁押措施不符合“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四)社会危险性的排除刘某某系初犯、偶犯,平时表现良好,在本地有固定的住所和稳定的工作。他归案后始终如实陈述案件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不存在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串供的可能,也无逃跑、自杀等逃避侦查的风险。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妨碍本案侦查程序的顺利进行,也不致发生新的社会危险性。三、辩护成果展现某市公安局某区分局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充分采纳了辩护人的全部意见。认为刘某某涉嫌犯罪的证据不足,且无逮捕必要,依法作出《取保候审决定书》。刘某某于当日被释放,案件得以继续侦查。四、案件亮点与深远意义(一)正当防卫情节的精准把握本案中,辩护人准确区分了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的界限,清晰论证了被动防御行为的合法性,从根本上动摇了故意伤害罪的指控基础。这为类似案件中准确认定正当防卫提供了范例,让法律的天平更加公正地衡量每一个行为。(二)伤情鉴定的专业质证辩护人敏锐发现鉴定结论中存在检材瑕疵、伤病关系未区分等关键问题,及时申请重新鉴定,有效降低了指控证据的证明力。这提醒司法机关在对待伤情鉴定等关键证据时,要更加严谨细致,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三)公安侦查阶段取保候审的成功范例在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提请批准逮捕前,辩护人及时介入并提交详实的取保候审申请,从源头上避免了当事人被错误羁押,最大限度减少了刑事强制措施对其工作和生活的影响。这一成功案例为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规范刑事侦查程序提供了宝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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