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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户口者能否分得农村宅基地拆迁款?这起纠纷给出答案

2026.07.09拆迁安置5人浏览

律师简介
刘志峰律师毕业于石家庄经济学院,2018年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2019年起从事法律相关工作,2020年正式执业于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他在信息网络相关纠纷中有独到的见解和经验,擅长公司法务、民商事仲裁与诉讼、刑事辩护,担任多家公司法律顾问。他坚持对客户负责、忠于事实、忠于法律的执业原则,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及时的法律服务,受到了客户的一致好评。
案例详情
这起纠纷的委托人齐某是城市户口,与白某甲、姬某夫妇就农村宅基地拆迁款产生了争议。对方以齐某是城市户口,1999年后不可能获得宅基地使用权为由,否认齐某的权益,还主张签80万欠条是“重大误解”。从一审到二审,对方始终围绕“身份排斥”进行抗辩。
一审布局
做实村委会证明效力
刘志峰律师当庭提交了2021年4月20日村委会出具的户主变更声明宅基地证明,以及同日签订的三方征收补偿协议。这三份材料时间衔接紧密,内容相互印证。对方为了领取239万余元拆迁款,主动拿着这些材料办理了户主变更,如今却反过来质疑证明形式,这种行为本质上是“用证据领了钱,再用证据赖账”。
拆解“重大误解”构成要件
刘志峰律师提交了2021年10月13日姬某转账10万元的记录、12月28日白某甲出具欠条的时间线,还有家庭会议的录音。这些证据证明三方早在拆迁当月就协商一致“补偿款三家平分”,不存在认知错误。而且,欠条出具距离起诉已过两年,除斥期间早就过了。
用国家政策堵死身份抗辩
刘志峰律师当庭援引自然资源部2020年第3226号建议答复,明确在“房地一体”原则下,城镇居民可因继承房屋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对方拿地方红头文件说“宅基地不能继承”,律师直接指出红头文件不能对抗上位法规定。
二审攻坚
二审时,对方又把“村委会证明无经办人签字、形式违法”的老调重弹。刘志峰律师当庭指出,这些材料是白某甲为了领补偿款主动向村委会申请的,他自己提交的证据,现在反过来质疑效力,不符合禁反言规则。合议庭最终完全采纳了刘志峰律师的观点,认定户主变更声明真实有效,白某甲主张重大误解毫无事实依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涉及法律条例
“房地一体”原则
根据自然资源部2020年第3226号建议答复,在“房地一体”原则下,城镇居民可因继承房屋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这一原则强调了房屋和宅基地的关联性,保障了合法继承人的权益。
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
民法典规定,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在本案中,白某甲主张签欠条是“重大误解”,但律师通过证据证明三方早有协商,不存在认知错误,且除斥期间已过,不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
禁反言规则
禁反言是指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民事诉讼等行为时,在表示出相应的言词后,要对自己的言词负责,不得为己利而作出否定先前言词的言论。在本案中,白某甲为领补偿款主动使用村委会证明,之后又质疑其效力,违反了禁反言规则。
法律要点总结
证据的重要性
在诉讼中,证据是维护自己权益的关键。刘志峰律师通过收集和整理相关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有力地证明了齐某的权益。当事人在遇到类似纠纷时,应及时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如合同、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
法律适用的准确性
律师要准确适用法律,找到有利于当事人的法律依据。在本案中,律师通过援引自然资源部的建议答复和相关法律规定,有力地反驳了对方的抗辩。当事人在遇到法律问题时,应咨询专业律师,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
维护合法权益的决心
在面对复杂的纠纷时,律师要有坚定的信念和决心,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刘志峰律师在这起案件中,通过精心的布局和有力的抗辩,最终帮齐某守住了80万债权。当事人在遇到纠纷时,也应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要轻易放弃。
通过这起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刘志峰律师在处理农村宅基地拆迁款纠纷时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在面对类似纠纷时,我们要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收集和保存好证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保护的不是谁的户口在哪,而是谁真正对房屋和土地享有合法权益。希望大家能从这起案例中有所收获,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能够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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