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缴纳主体: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但若是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申请执行人自愿承担执行费用的,则依协议执行。2. 缴纳标准: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3. 缴纳方式:一般由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从被执行人财产中直接划扣缴纳执行费。当事人也可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通过银行转账、现金缴纳等方式将执行费交至法院指定账户。具体缴纳方式及期限会在法院的执行通知等相关文书中明确告知。 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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