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2. 构成表见代理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是行为人无代理权却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二是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比如存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表象,如曾授予的代理权外观未消除等;三是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即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无代理权且对此不存在疏忽或懈怠。3. 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是代理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被代理人需承受该行为带来的权利和义务。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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