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民基本政治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这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基础和标志(《宪法》第三十四条)。2. 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公民通过这些自由表达政治意愿,参与政治活动(《宪法》第三十五条)。3. 监督权。公民有监督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利,包括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和检举权等,有助于促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宪法》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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