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私自捕杀野猪是违法的。野猪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即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禁止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未经许可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均属于违法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如果因特殊情况需要捕杀野猪,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向相关部门申请并获得许可,在其指导和监督下进行规范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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