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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房两空!律师“民刑双线”维权,助当事人挽回损失

2026.07.08刑事辩护8人浏览

“口说无凭”,很多时候,我们要依靠书面的协议、合同来保障自己的权益,因为只有实实在在的文字记录,才能在出现问题时有据可查。但实际中,大家却常常因为疏忽或者轻信他人而忽略这一重要常识。一旦发生纠纷,没有坚实的证据支持,往往会陷入被动局面,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曾晞律师深耕法律领域已有十五载,他兼具扎实的专业功底与丰富的实战经验,专注于疑难民商事争议解决、重大案件再审翻案、刑民交叉复杂案件处置及高风险危机应对等领域。下面要讲述的这个一房多卖涉合同诈骗案,就深刻体现了当事人因忽略法律常识而吃亏,但在曾晞律师团队的帮助下,最终尽可能挽回损失的过程。
本案的当事人满心欢喜地与出售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且支付了全额购房款,原本以为自己即将拥有属于自己的温馨家园。然而,现实却给了他沉重的一击。当事人在后续却发现,出售方在签约前就已将同一房屋抵押给了案外人,还与该案外人另行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且案外人已实际占有了该房屋。这意味着当事人不仅没拿到房子,还付出去了全部的购房款,陷入了钱房两空的艰难境地,这是一个典型的一房多卖类刑民交叉纠纷。
当事人的遭遇,归根结底是因为在购房过程中,没有充分重视合同签订以及对房屋产权情况调查等重要环节。虽然签订了合同,但没有对房屋的真实状况进行深入核查,轻信了出售方的口头承诺,忽略了“口说无凭”的常识,从而让自己在这场交易中吃了大亏。
在当事人陷入绝望之时,曾晞律师团队介入了这个案件。团队为当事人制定了“民事+刑事”双线并行的维权策略。
在刑事维度,针对出售方虚构事实、一房多卖的行为,律师团队向公安机关提起了合同诈骗控告。然而,起初公安机关认为此案件属于民事纠纷,不予立案。这并没有让曾晞律师团队放弃,他们多次与公安机关进行当面及书面沟通,反复论证出售方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同时,持续补充提交核心证据材料,以扎实的法律知识和充分的证据推动刑事程序的进展。
从法律上来说,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一种犯罪行为。出售方在签约前就将房屋抵押并又卖给他人,明显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其目的就是骗取当事人的购房款,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这也体现了“口说无凭”在法律上的重要性,只有通过扎实的证据来证明对方的欺诈行为,才能让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处。
在民事维度,律师团队同步向法院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并且将出售方及其配偶共同列为被告,这样做是为了覆盖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范畴。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拟以“先刑后民”为由中止审理。律师团队明确论证,刑事追责主体仅为出售方个人,而民事责任主体包含其配偶,二者并非同一法律事实,具备分别审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这里涉及到一个常见的法律误区,很多人认为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必然是“先刑后民”。但实际上并非绝对规则,核心判断标准是案件是否属于同一法律事实、同一责任主体。在这个案件中,刑事犯罪的责任主体是出售方个人,而民事责任因为涉及夫妻共同财产问题,责任主体还包含其配偶,所以可以分别审理。曾晞律师团队正是抓住了这一法律要点,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更有利的维权途径。
经过曾晞律师团队坚持不懈的努力,案件取得了令人欣慰的结果。刑事方面,公安机关最终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对出售方以涉嫌合同诈骗罪正式立案,出售方已被批准逮捕,案件进入法院审理阶段。这意味着犯罪分子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为自己的欺诈行为付出代价。民事方面,法院没有中止审理,直接作出了民事判决,目前案件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当事人可以同步推进民事赔偿执行,无需等待刑事程序终结。这大大缩短了当事人的维权周期,降低了其权益落空的风险。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看似简单的法律常识,如“口说无凭”,在实际生活中却容易被大家忽略。一旦忽略这些常识,就可能在法律纠纷中遭受损失。而曾晞律师团队凭借自己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战经验,在当事人陷入困境时,运用法律手段帮助当事人把损失降到了最低,同时也让当事人深刻记住了这个教训。在面对复杂的法律问题时,我们要时刻牢记这些常识,并且在必要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如此才能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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