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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桃园漏评强占难题,村民维权能否迎来转机?

2026.07.08行政诉讼9人浏览

一、村民困境:樱桃园遭遇漏评与强占
李某某是辽宁省某村村民,2005年与村委会签订了长达70年的荒山承包合同,承包210亩荒山种植樱桃树。这本是他的生计所在,然而命运却给他开了个大玩笑。2016年村启动整体动迁,李某某的承包地被纳入征收范围,但征收方只对地块进行了登记测量,却未对地上的樱桃树开展评估。不仅如此,动迁公告还称“动迁区域内地上附着物不得进行管理”,李某某无奈停止对樱桃园的养护,樱桃树逐年枯萎死亡,只剩下少量存活。此后多年,李某某多次要求对漏评的樱桃树进行补偿,却始终没有得到明确答复。
2023年,某公司的风电项目选址在李某某承包的荒山内,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该区域部分土地作为项目建设用地。2024年,乡人民政府委托评估公司对项目占用的7000平方米土地进行评估,仅给出2220元补偿款并提存,李某某认为补偿标准过低,而且未涵盖2016年漏评的樱桃树损失,便拒绝领取。2025年8月12日,李某某向市人民政府邮寄补偿认定申请书,请求对210亩土地进行全面安置补偿,并按2016年动迁时的樱桃树状况追溯评估,可却没有收到任何书面答复。
二、维权流程:申请行政复议
面对层层困境,李某某委托北京京盟律师事务所律师提起行政复议。这起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三个:
(一)土地征收与漏评问题
2016年动迁是否征收了李某某的土地,是否存在附着物漏评?被申请人辩称当年动迁未取得省政府土地批文,未正式征收李某某的荒山,不存在附着物漏评,也未禁止其管理樱桃树。但律师以辽宁省人民政府的土地征收批复、动迁登记测量记录、风电项目施工通知等为依据,证明李某某的土地已被纳入征收范围,有力反驳了“未征收”的抗辩。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的法定主体,必须依法履行公告、评估、补偿等职责。在这个案例中,征收方未对樱桃树进行评估,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
(二)补偿合理性与政府义务
风电项目补偿是否合理,市政府是否履行安置补偿义务?被申请人称项目已获完整用地手续,评估公司依法出具评估报告,2220元补偿款已提存,李某某拒绝领取系个人原因,补偿义务已履行。但律师指出2016年动迁时的漏评行为,以及征收方“禁止管理”的要求与樱桃树枯萎的直接因果关系,主张追溯性评估补偿的合理性。征收补偿需遵循“及时足额”原则,征收工作启动后,应及时对土地及附着物进行评估,与被征收人协商补偿;协商不成的,需作出补偿决定,不得无故拖延,损害被征收人权益。
(三)行政不作为认定
市政府未答复补偿申请是否构成行政不作为?被申请人认为仅风电项目占用部分土地,其余土地未被征收,不存在全面补偿210亩土地的法定依据。然而,律师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指出被申请人未答复补偿申请、未作出补偿决定,构成行政不作为。行政相对人提交补偿申请后,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或处理,“不予回应”属于典型行政不作为,需依法纠正。
三、胜诉结果:确认征收事实,责令履职
最终,复议机关确认了土地征收事实,申请人承包的部分荒山已被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复征收,且2025年3月被申请人已对部分地块进行施工,征收事实成立。同时认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政府,是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法定主体,负有及时补偿义务。其未与申请人达成补偿协议,也未作出补偿决定,且未答复补偿申请,构成行政不作为。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责令市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对李某某的补偿申请事项作出全面处理。
四、办案思路总结
北京京盟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在办理此案时,抓住关键证据,以土地征收批复、动迁登记测量记录等证明土地已被征收;强调漏评行为与樱桃树枯萎的因果关系,主张合理补偿;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指出行政机关的不作为。通过这些策略,有力地维护了李某某的合法权益。
五、同类案件维权要点与风险提示
(一)维权要点
1.确认评估范围,保留相关证据:征收时要仔细核对附着物评估清单,确保树木、建筑物等都被纳入评估。同时,保留好承包合同、种植记录、评估报告等,避免漏评后无据可依。
2.拒绝“禁止管理”的违法要求:如果征收方要求停止对附着物的管理,要书面提出异议并保留证据,防止因禁止管理导致损失扩大,后续可主张该部分损失赔偿。
3.及时维权:向行政机关提交补偿申请后,若超期未收到书面答复,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主张行政不作为违法。
(二)风险提示
在维权过程中,要注意收集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维权失败。同时,要关注法律规定的期限,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以免错过维权时机。
总之,在土地征收过程中,老百姓要增强法律意识,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借助专业律师的力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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