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自然人股东不动产投资契税争议全解析 一、案情详情2017 年,自然人股东张某为实现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增资扩股,将其名下四十余套商铺投资到自己与妻子设立的这家公司。在过户前,张某特意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就自然人以房产投资相关契税是否减免进行咨询。得到可以享受契税免税优惠政策的答复后,税务局出具了契税免税证明。张某凭借此证明顺利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过户登记,将四十余套商铺过户至公司名下。然而,到了 2025 年,稽查局却认定当年的过户交易行为不符合享受契税免税规定。随即做出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受让不动产的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补缴契税 90 余万元,加收滞纳金 120 余万元。 二、专业律师的精彩辩护张某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后,深感不服,遂找到经验丰富的辛律师。辛律师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后,梳理出清晰的办案思路,认定税务机关处理有误。案涉交易中,张某亲自前往税务局咨询个人房产出资过户至公司名下的契税政策,获答复该交易环节可免交契税。张某按工作人员指引提交手写版契税减免税申请,于 2017 年 x 月 x 日收到税务局盖章确认的契税减免税证明,并据此办理房产过户,享受了契税减免优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责任致使纳税人未缴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要求补缴税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本案从交易发生至 2025 年已逾八年,早过追征期。且纳税人在整个交易过程中,主观上并无偷、逃、骗、抗税故意,不适用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无限期追征条款。所以,税务机关无权再向纳税人追征税款和滞纳金。鉴于纳税争议需先行缴清税款和滞纳金才可申请复议及后续诉讼,辛律师指导纳税人缴纳税款和滞纳金后,向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复议后,税务局维持稽查局决定。接着,辛律师代理行政诉讼,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法院采纳律师办案思路,认定税务机关存在过错,本案已过追征期,判决撤销税务处理决定书和复议决定书。 三、显著的案件成果本案历经复议和诉讼两个程序,成功实现救济目的,为当事人挽回损失两百多万,取得了极佳的法律效果。这一结果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彰显了法律的公正与严谨。 四、律师的深刻办案心得此案例深刻揭示出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必须依法依规,绝不可自行其是。纳税人在面对不确定的商事交易税收法律问题时,应及时向专业人士咨询。只有牢固树立风险预防意识,才能真正有效避免风险。辛律师凭借其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成功为当事人化解危机,也为广大纳税人敲响了警钟,提醒大家在涉税事务中务必谨慎,遵循法律规定,寻求专业指导,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这起案例也再次证明了专业律师在维护当事人权益、推动法治进程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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