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立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后,经初步审查,认为有违法事实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2. 调查取证:立案后,执法人员要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可以进行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查阅资料等。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3. 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如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还有听证权。4. 听证: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听证应遵循公开、公正原则。5. 决定:根据调查结果和相关证据,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种类、幅度、履行方式等内容。6.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七日内依照法定方式送达。7. 执行:当事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具体规定依据《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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