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子女抚养权归属原则: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总的原则是“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会综合考虑孩子的年龄、生活环境、父母双方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等多方面因素。2. 两周岁以下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3. 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 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优先考虑。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优先考虑。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优先考虑。 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优先考虑。4. 十周岁以上子女: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一般情况下,不会简单地按照孩子性别平均分配抚养权,而是根据上述原则,从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来判决。例如,如果一方经济条件较好、生活环境稳定且有更多时间陪伴孩子,那么获得抚养权的可能性较大。同时,未获得抚养权的一方享有探视权,需支付抚养费,抚养费标准通常根据其收入状况等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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